韩国《资产流动化法》评说

作者:许凌艳 更新时间:2010-09-14 10:3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化法;资产证券化单行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职称论文摘要】
韩国政府通过法律先行主导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韩国《资产流动化法》主要就资产证券化的总则、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流动化专营公司、流动化证券的发行、补则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允许广泛的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可以从法学、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等诸多学科的角度来界定。在法学意义上,资产证券化可以理解为是“基础财产权利证券化”,即某项资产的基础性权利(债权、物权、受益权等财产权)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将其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规则自由流转的证券化权利的过程。其中,无论是转换方式还是衍生方式,均可能涉及证券发行或募集资金的行为。其实质是专门性和技术性的财产权规范群转变为依证券法规则自由流转的证券化权利的过程。该财产权中的基础性法律权利在符合证券化资产的条件后,经过证券化的金融架构,脱离了传统立法例的束缚,主要采取了类物权的方式移转了资产的所有权而进入到了由证券法规则保护的范围。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炙手可热,被视为一项神奇的魔法,能够点石成金,化水为油,欧美金融市场上的资产抵押证券泛滥,连国家税收都证券化。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源头之一是美国的放贷机构降低信贷标准,向一些次级信用的申请人发放房屋抵押贷款。放贷机构再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很快地把贷款风险转嫁出去。在美国,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上采取贷款机构把房贷卖给带有政府背景的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 房利美)、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GNMA 吉利美)、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 FHLMC 房迪美),再由这三家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做法。而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实行备案制度,对于这三家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则采取豁免审核的做法,实际上监管部门完全放弃了监管职责,次贷危机的传导机制大致是:首先,放贷机构发放次级贷款;其次,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次级贷款打包出售给投资者;第三,机构投资者(通常是投资银行)将不同种类的证券重新组合,进行再次证券化,创造出CDO。之后又凭借精巧的数学模型,在CDO的基础上又滋长出基于CDO之上的“CDO平方”、 “CDO立方”、“CDO的N次方”等更多名目的衍生品种。第四,原本是为了规避金融市场风险而设计的信用违约掉期(CDS, Credit Default Swap)反而扩大了证券化商品的损失规模,加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成为金融危机的新火种。但事实上,资产证券化的商品一般是债券,即固定收益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是一种要求借款人按预先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合同,是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取得固定的收益,预先知道收益的数量及时间的证券。同时,资产证券化以其独特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以及其金融资产本身的特质等诸多金融架构设计要求,使投资人降低或免除受到创始机构破产的负面影响。只是这个很好的金融工具被投资家贪婪的天性恶意利用,在这个债券产品上设计了链条过长的过度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同时,美国政府在宏观政策上也没有及时处理好信贷、货币供应量、信用这三个层次的关系并放松了监管。
  目前,我国在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正面临着如何构建与未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这一重大课题。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家中,金融体系通常是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这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能否充分和谐地发挥金融体系各自应有的功能是揭示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其症结所在。金融资源社会化是一种趋势。我们要满足社会对金融提出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需要,争取金融资源能向社会更广、更深的领域辐射。资产证券化可以提供多样化的信用工具,做到风险性、收益性、安全性及方便性等多种性质的金融资产在结构上的合理搭配,以满足不同的社会主体在融资、投资、积累、消费等方面的不同需要,其本身是一项非常具有价值的金融创新技术。中国在未来极有可能会成为全球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之一。我国应尽快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制度的深入研究,并尽快出台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单行法。韩国政府通过法律先行主导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地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并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施行后很短的时间内,达到了预期发展的效果,在韩国当前的金融资本市场居于主流。其立法经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无疑有诸多有益的启示。
  一、韩国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背景
  在韩国,资产证券化立法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1992年,韩国政府宣布到年底将制定一项包括外汇、资本和货币市场及银行在内的中长期金融自由化计划,该计划又称为“三阶段金融自由化计划”。金融自由化进程在金泳三时期加速推进, 1993年推出了在5年内实施一系列内容庞大、范围广泛的金融改革计划。1994年10月,开始实行一系列旨在促进韩国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金融改革措施,加速了韩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化进程。1995年上半年,金融管制以惊人的速度放松,放松管制的详细措施一出台,引起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震荡。1997年韩国大企业的连续破产,导致综合金融公司出现了巨额的不良债权,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外汇融资信任度下降,难以得到持续的外汇融资,从而引发了流动性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综合金融公司试图通过自己持有的融资租赁(Lease)资产的证券化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但是当时韩国国内的法律体系完全无法满足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存在很多法律障碍,最终这一努力没有取得成功。金融危机爆发后,为阻止大企业连续破产以及由此所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激增,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整个社会的冲击,韩国政府从法律制度入手,开始进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各项工作。1997年11月制定了《有效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法案》,把现有的成业公社(注:成业公社是从事政府委托的资产拍卖业务为主的国营企业。成业公社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后,成为不良债权处理的唯一清算银行,主要从事不良债权整理基金的管理运用、接收不良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支持不良企业重整等。)扩编成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负责处理不良债权。但是需要处理的不良债权相对于可以动用的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而言呈几何级数激增,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理大量的不良债权。于是,在政府的主导下,1998年5月进行了《资产流动化法》的立法预告,1998年9月《资产流动化法》法案生效,该法案旨在推动资产证券化,协助金融机构及一般企业筹措资金,提高财务结构的健全性。1999年韩国又制订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MBS法),该法扩大了住宅金融基础,规定住宅抵押证券化公司的设立、住宅抵押证券担保债权及住宅抵押担保证券发行所需事项。同时,韩国在2001年7月颁布了《房地产投资公司法》(REITs),使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公开上市的公司,增加大众的房地产投资机会,发展房地产投资市场。随后,韩国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市规则,制定了REITs上市的相关条例。此外,韩国政府还及时制定了《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企业结构调整投资法》,修订了《公司整顿法》、《产业发展法》,与已有的《民法》等相关法律共同构筑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则框架。其中,1998年制定并颁布的韩国《资产流动化法》又于1999年12月13日、2000年1月21日、2001年3月28日、2003年5月29日进行了修订,是规范韩国资产证券化制度的最重要的法律。2003年11月29日,韩国就《资产流动化法》还颁布了实施令(总统令18146号)。韩国的绝大部分证券化业务都是依据《资产流动化法》进行的。虽然该法案并不要求所有的证券化业务必须遵守其规定,但为了得到该法案所提供的豁免政策,同时为了避免韩国民法关于债权债务和抵押权转让的严格的程序上的要求,享受《公司所得税法》、《税务优先统制法》(Tax Preference Control Law——“TPCL”)中税收减免的规定,实际的证券化操作都尽量满足该法案的要求。韩国《资产流动化法》主要就资产证券化的总则、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流动化专营公司、流动化证券的发行、补则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这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流动化资产对象、积极支持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和不断改善的规则修订得到了资产保有者、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大量市场主体的积极关注,符合投资者的多样投资需求,使得韩国资产证券化在法案施行后的很短时间内,取得了非常可观的绩效,到目前为止仍在有效地施行。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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