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的运行及对我国的借鉴

作者: 曹雪 更新时间:2017-11-24 12:3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商事仲裁制度;临时仲裁;上海自贸区;创新完善
【职称论文摘要】
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商业贸易纠纷的方式,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位当事人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选择。本文所讲的临时仲裁作为商事仲裁的一种,在国际上经常被选做争议解决的手段。而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仲裁庭颁布了《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引入了临时仲裁,本文拟从上海自贸区仲裁措施的創新和缺陷入手,对完善我国临时仲裁措施提出尝试性的建议,推进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之间商事贸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而在争议解决中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实践中受欢迎的方式。其中在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广泛应用的重要制度。2014年4月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正式颁布,并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自贸区仲裁规则》作出临时措施面临的困境
上海自贸区在新的法制环境下面临着不断摸索的考验,在各类争端解决中,诉讼和仲裁是主要的解决方式。在新的国际环境下,需要不断适应新刑事、解决新问题。自贸区在投资领域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例如,根据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告知单》的规定,在负面清单以外企业股权转让只需备案即可,无需再审批。这一改革之后,引发了相关的商事纠纷案件:原告在自贸区设立前转让了股权,根据原有规定,合同未经审批因此尚未生效,自贸区设立后原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自然生效、原告是否还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等备案制度的溯及力问题引发了讨论。
1.仲裁机构受行政机构影响大,不能独立仲裁。在仲裁庭与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问题有分歧。虽然《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规定临时措施的审查权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中要求法院对于仲裁中的保全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因而人民法院享有事实上的审查权。
2.当事人意思自治受限制,未得到充分保障。意思自治是仲裁与诉讼区别的明显标志。仲裁实质上是交易双方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即“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私人裁判官或私人裁判庭的仲裁庭解决。”我国现行商事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如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交由仲裁委进行仲裁,但并未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3同国际现行的仲裁规则存在差距从国际来看,商事仲裁的主体范围突破了仲裁员名册,名册外的本国人和外国人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经同意可以成为仲裁员;国际上也承认了临时仲裁等制度,较大程度上赋予了仲裁员自由裁量权!与之相比,我国商事仲裁制度还存在不足,如仲裁模式单一“效率低下”。这既不利于提高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也影响了同等条件下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裁决公信力。
4.仲裁第三人制度规定不健全。对于仲裁制度中,是否引入第三人制度,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纳入违背了仲裁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私密性的要求”。
二、对我国商事仲裁提出尝试性建议
(一)重构开放仲裁员名册制度
《自贸区仲裁规则》中提到了仲裁员开放制度。仲裁员开放制度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名册外的人作为仲裁员,反映了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提高我国商事仲裁水平大有裨益。但目前仍存在问题。所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推荐的仲裁人选时,应提交所推荐人基本信息资料,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若出现信息不实欺诈的行为,推荐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基于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临时仲裁和紧急仲裁庭制度
《自贸区仲裁规则》第20条规定了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临时措施执行地和临时措施执行地有关法律规定,这说明法院和法律的审查义务均由申请人承担,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适用错误,但增加了申请人负担!若申请人对法律了解较少,则将会耗费大量时间寻找适当的法律法规,进而降低仲裁效率,违背了设立临时仲裁的初衷。
(三)明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临时措施的规定
我国在现存法律中,对于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规定相互冲突,在仲裁实践中会遇到众多不不便。我国自贸区仲裁制度,可以增加条文,明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其他临时措施不受有关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也可以通过增加条款,要求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其他临时措施获准采取后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对之前临时措施的申请予以撤销。
(四)确立高效、专业的仲裁制度
上海自贸区开放了诸多领域,鼓励创新,如果不能高效地解决争端,可能会阻碍创新与发展。仲裁制度应该以高效为基本价值,以适应自贸区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随着自贸区的不断发展,面临各种复杂的案件。这对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有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性。“专业性”可从专业知识、专业人才、专业机构这三个方面理解。商事仲裁中会面临大量的专业概念和术语,这就要求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参与仲裁。这要对我国仲裁机构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专门的机构处理特定领域的仲裁案件,可以提高自贸区的效率和仲裁的接受度。确立高效、专业的仲裁制度,是自贸区与国际接轨,提升商业环境的需求。
(五)完善仲裁第三人制度
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对于第三人的范围和参与仲裁的资格为给予明确的规定。作者认为,首先,对于第三人参加仲裁可以依申请,经当事人和仲裁庭同意即可参加仲裁。其次,其次,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性质,可将其视为重新达成的多方协议,仲裁庭依此获得对第三人仲裁的管辖权!最后,要明确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与当事人的地位相当;至于其具体权利义务,可参照民诉法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这不仅明确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使其具有操作性,也有助于避免在具体案件中引起争议,影响仲裁效力。
(六)提高自贸区裁决的国际地位
上海自贸区面临的是国外环境,应把自贸区仲裁机构所做的裁决认定为《纽约公约》第一项下的“非国内裁决”。这一举措,有利于吸引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自贸区仲裁裁决的地位,增加外国当事人对我国自贸区仲裁的信任。
在国际大环境下,上海自贸区颁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顺应了国际仲裁立法和实践的潮流。仲裁规则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注重结合中国的司法环境。充分尊重境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仲裁庭更多的决定权和管理权,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必然趋势,也是《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的应有之义。《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对于仲裁事项的规定,对我国现行仲裁法律和规则来说是一很大的进步,自贸区通过探索仲裁实践中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于我国《仲裁法》的修订以及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将得到进一步的推动和促进。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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